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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1
政策调整可构成情势变更,贷不了款,可退房!
发布日期:2010-06-04

 4月17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商品房价格过高地区商业银行可以停发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没有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非本地居民暂停放贷。
       日前,全国各地一些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却还未得到银行贷款的购房人,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已经无法从银行贷到款子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纠纷选择向开发商退房,但开发商的态度却不尽人意,他们总是提出各种理由,不同意退房或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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